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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起罚!种子经营者需引起重视
来源:丽水乡村振兴头雁先行    2021-12-15 9:19:00
    

    近年来,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此类违法行为影响种植户权益,甚至可能造成重大的生产事故。及时查处种子违法案件,对于维护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万元起罚!种子经营者需引起重视

    案情摘要

    2020年10月26日,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丽水市某种子经营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短叶十三萝卜种子没有标签,当事人涉嫌经营假种子。2020年10月27日,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赢利为目的,于2020年10月20日从金华农贸市场徐某某处购进短叶十三萝卜种子100千克,购进价格为6.00元/千克,并在经营部销售。该短叶十三萝卜种子没有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种子为假种子。案发时,该批种子尚未销售,库存100千克,销售价格是8.00元/千克,未取得违法所得,计货值金额800.00元。

    处理结果

    2021年2月7日,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莲都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种子,并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假种子短叶十三萝卜种子100千克、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涉案种子没有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的规定,可直接定性为假种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产品尚未销售出去过,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典型意义

    种子经营者需引起重视,销售的种子应带有标签,没有标签的种子即为假种子。种子不仅要有标签,而且标注的内容要规范详细、真实有效,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规范农产品种子标签的标注、制作和使用行为,对于保护种子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合格的种子标签,不仅可以减少甚至避免种子纠纷,而且在发生种子纠纷时能够及时明确种子质量责任,保护种子经营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也要加强对不合规定的种子标签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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