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产品被判定为假农药是否有点冤 |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新媒界 2021-12-22 10:13:00 |
对湖北省荆州市近期公开的一个经营假农药案件,笔者有话想说…… 据荆州市农业农村局通报,2021年6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标称“河北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5%阿维菌素乳油”农药产品,按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监督抽样。2021年7月14日,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该产品中含有毒死蜱成分(实测值0.2%)。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9日购入该批次“5%阿维菌素乳油”农药产品2件(共24升),购进价格300元/件,货值600元。截止执法机关查获时,该批农药暂未销售。 根据检测报告,荆州市农业农村局认为,该批次“5%阿维菌素乳油”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应认定为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农药产品“5%阿维菌素乳油”21瓶(共21升);2.罚款10000元整。 笔者认为,如果严格从《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来看,荆州市农业农村局对本案的处理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该产品却符合中国农药工业协会2019年4月10日发布、自2019年10月10日实施的T/CCPIA 022-2019《农药制剂产品中微量其他农药成分限量》团体标准要求(该标准规定,毒死蜱作为一种微量其他农药成分,含量≤0.5%即可)。不过,在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已经分两批予以采信的77项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团体标准中,却并未包括T/CCPIA 022-2019。因此,有的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未予以考虑,也是可以理解的(有的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已经对T/CCPIA 022-2019予以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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