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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乙酰甲胺磷不得用于柑橘树!被罚了
来源:十日迅    2022-3-15 8:46:00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为超范围使用农药(在柑橘树上使用乙酰甲胺磷,并导致所产柑橘中甲胺磷残留超标)被处罚……

注意:乙酰甲胺磷不得用于柑橘树!被罚了

    乙酰甲胺磷属于有机磷类限制使用农药,目前在我国仅批准登记用于小麦、玉米、水稻、棉花、松树、烟草、观赏菊花等作物和部分卫生用途,不得用于蔬菜、食用菌、果树、中药材等作物。

    经查,当事人为了治疗柑橘(红美人)的蛀虫病,于2021年10月1日从农资店购得2瓶乙酰甲胺磷,并于10月初以对蛀虫洞用针管注射的方式使用了稀释了的乙酰甲胺磷。11月4日,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查中抽取当事人生产的柑橘(红美人)样品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进行检测。

    11月24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C202110950001):“该批次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甲胺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11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复检权利告知书》、检验检测报告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自愿放弃复检权利,认可上述检测结果。

    12月1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于11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12月9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和职工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在该批次柑橘(红美人)上使用过乙酰甲胺磷,未使用过甲胺磷。该批次柑橘(红美人)因品质差、价格贵且在上市初期就因检测不合格而未上市销售,当事人于12月13日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其采摘并填埋,作了无害化处理。

    鉴于当事人在柑橘树上使用乙酰甲胺磷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依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之规定,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对其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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