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公安部、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曝光 |
来源:农资导报 2022-3-19 6:26:00 |
据公安部网站3月18日消息,按照公安部部署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在“昆仑2021”专项行动中聚焦种子、农药、化肥等春耕急需必备物资,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取得重大战果。 2021年公安机关共侦破农资犯罪案件6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00余名,公安部挂牌督办18起重大农资案件全部告破。公安部今日公布10起典型案例。 1、黑龙江双鸭山姚某某等制售假种子案 2021年9月,双鸭山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假玉米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经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等人以农业科技公司名义,从外地低价购进散装未经审定的甜玉米种子5万余斤、“三无”玉米种子5万余斤,加工假冒成某知名品牌甜玉米种子,以合作经营形式层级发展销售商,将假玉米种子销往多个省份的种植户,造成种植农户经济损失。 2、内蒙古赤峰刘某某等制售假种子案 2021年12月,赤峰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假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多次低价购买共计300余万粒小西红柿种子,在自己的育苗场培育成种苗后,冒充某知名品牌小西红柿种苗对外销售,造成种植农户经济损失。 3、辽宁铁岭岳某某等制售假冒品牌种子案 2021年4月,铁岭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假冒品牌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种子30吨、包装袋2万余个。经查,犯罪嫌疑人岳某某等购进包装袋和普通白轴玉米种子包装后,假冒某取得注册商标的知名品牌玉米种子对外销售,案值260余万元。 4、辽宁朝阳胡某某等销售伪劣化肥案 2022年1月,朝阳市公安局侦破一起销售伪劣化肥案,捣毁加工窝点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现场查获劣质化肥200余吨、原料500余吨,经检测,涉案化肥总养分、酸碱度等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等将过期化肥重新包装后,以送金卡、请吃饭、开展集中“培训”等方式诱骗农民群众进行销售。 5、山东邹平马某某等制售伪劣化肥系列案 2021年11月,根据举报线索,邹平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化肥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0个,现场查获假冒品牌化肥60余吨。经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等购买包装袋以及劣质低档磷酸二铵、尿素等化肥产品,在当地租用厂房生产假冒知名品牌化肥对外销售,案值1800余万元。 6、重庆渝北符某等制售伪劣化肥案 2021年5月,根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线索,渝北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制售伪劣化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大量伪劣化肥。经查,犯罪嫌疑人符某经营的化肥公司租用生产场地和设备,非法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复合化肥进行销售,经检测,该复合化肥中总氮、有效磷等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7、河南驻马店韩某某等制售伪劣化肥案 2021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驻马店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化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现场查获伪劣化肥20余吨、化肥原料300余吨。经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等人以具有生产资质的某肥业公司为掩护,大量生产总氮、有效磷、钾含量不合格的伪劣复合肥料,低价对外销售牟利,案值2000余万元。 8、河北石家庄蔡某某等制售伪劣农药案 2021年7月,石家庄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农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现场查获添加百草枯成分农药5吨、百草枯原液20余吨。经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伙同他人依托废弃厂房作掩护,非法生产百草枯30%浓度原液,层层加价对外销售。犯罪嫌疑人林某等人将从蔡某某团伙购买的百草枯原液按一定比例勾兑生产伪劣“敌草快”农药,通过微信群、电话推销等对外销售,案值1000余万元。 9、河南周口彭某等制售伪劣农药系列案 2021年9月,周口市公安局侦破制售伪劣农药系列案,捣毁制售伪劣农药窝点4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7名,现场查获成品伪劣农药62种2.2万余盒(瓶、袋)、半成品伪劣农药10余吨、原料药90余吨。经查,彭某等犯罪团伙租用多处闲置仓库、废弃民房作为生产窝点,购买草甘磷原粉、百草枯原液等原料,勾兑生产伪劣农药,套用合法品牌、编造生产批号,贴标包装后对外销售,案值1500余万元。 10、江苏扬州宋某某等制售伪劣农药案 2022年1月,扬州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农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现场查获伪劣农药1000余瓶。经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等人设立工厂,购买国家禁用农药“百草枯”,非法生产伪劣“敌草快”、“草甘膦”等除草剂,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外销售,案值1000余万元。 据最高人民法院3月18日消息,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农资打假”审判工作,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在全国各地抓抢农时开展春耕春播时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农药、种子各一起。 这些犯罪不仅侵犯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管制度,还直接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犯罪,依法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依法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此次发布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涉农资领域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同时,各级人民法院注重延伸审判职能,有效化解矛盾,通过司法手段最大限度保护受害农民利益,降低农民损失。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农业稳产增产、农民稳步增收和农村稳定安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一:张传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造成农作物减产 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传义,男,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2009年8月,被告人张传义与申某(另案处理)在辽宁省大连市注册成立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股东。2011年3月份,张传义、申某联系杨某(另案处理)在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的农药厂内生产伪劣农药“菌三唑”(杀菌剂),由申某以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的名义将该“菌三唑”共计200件(每件300包)销售给徐州市铜山区、沛县等地的经销商,销售金额3.6万余元。当地农户从经销商处购买上述农药给小麦喷洒后,出现长势不良或不出穗等情况,导致600余农户的1600余亩小麦减产86万余斤,经济损失达86万余元。经鉴定,上述农药“菌三唑”多菌灵含量4.6%,硫磺含量7.8%,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传义伙同他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张传义案发后能够主动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张传义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马志杰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造成农作物减产 简要案情 被告人马志杰,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北京某农业技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尹明华,男,汉族,1979年7月23日出生,河北省承德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刘德堂,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山东省平度市某种子经营部负责人。 2018年底,被告人马志杰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农业技术研究所没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授权和委托,谎称自己为“德尔红88”胡萝卜种子的中国区总代理,与被告人尹明华、刘德堂分别在河北省围场县、山东省平度市召开推广会,向社会公开推广、销售该品种胡萝卜种子,并分别授权尹、刘二人为该种子在当地的销售代理。随后,马志杰定制了黄色高罐“德尔红88”的包装罐,并购买其他品种的胡萝卜种子进行灌装。马志杰将上述情况告知尹明华、刘德堂,分别以每罐400元、360元的价格销售给尹明华、刘德堂,销售金额48.32万元。尹明华、刘德堂又分别以每罐1100元、900元的价格加价销售给当地农户,销售金额分别为30余万元和15万元。农户种植后,先后出现大面积红苗、死苗的现象。经测产评估和鉴定,正规“德尔红88”胡萝卜种子的亩产量为5625公斤,马志杰等人销售的胡萝卜种子测产亩产量仅为3164-3535公斤,尹明华、刘德堂所售种子分别造成122余万元和42余万元的损失。经鉴定,涉案胡萝卜种子SSR引物扩增出的指纹图谱与对照样品正规“德尔红88”胡萝卜种子扩增出的SSR指纹图谱在47个位点上有36个位点带型不一致。案发后,尹明华、刘德堂分别赔偿损失109.4万元、33万元,退还部分种子款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志杰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尹明华、刘德堂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马志杰、尹明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刘德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尹明华、刘德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法院经综合考量,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马志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尹明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刘德堂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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