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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上千万元!盘点国内外种子侵权大案!
来源:中国蔬菜    2022-4-30 9:50:00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目前水稻、小麦、大豆等“中国粮”已经用上了中国种子,但还有一些农作物的种源仍然依赖进口,其中就包括柑橘、苹果、草莓等餐桌上常见的水果。未来种业的竞争,是种子、农药和数字农业的综合竞争。

判赔上千万元!盘点国内外种子侵权大案!

    今天和大家细数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国外)

    1、种植新西兰猕猴桃,被判赔6742.8万元

    大家都知道猕猴桃源头是在中国。1897年,新西兰女子范凯迪在湖北宜昌的苏格兰教会工作,发现了猕猴桃,并于1904年将种子带回新西兰。到了1930年,猕猴桃已经在新西兰大规模种植,并以新西兰国鸟的名字命名为“奇异果”。

    一个引起业界关注的事件发生在黄心猕猴桃身上。高浩宇和妻子薛某是一对中国夫妇,他们曾在新西兰种植猕猴桃,并注册了Smiling Face Ltd.(笑脸公司),回国时拿走了几株新西兰猕猴桃藤本,然后在中国开始种植猕猴桃。种植几年后,被新西兰一家叫“佳沛”的公司给告了。2018年,新西兰佳沛公司调查发现高浩宇非法将阳光金果(SunGold)及魅力金果(Gold9)两个猕猴桃品种派发至中国国内的证据,向新西兰高等法院起诉,要求高氏赔偿3000万新西兰元,折合人民币1.40亿元。

    2020年2月,新西兰奥克兰高等法院认定高浩宇和妻子薛某侵犯了新西兰《植物品种权利法》(Plant Varieties Rights Act),原因是高浩宇和妻子薛某与中国种植者签订了一份假的许可协议,将佳沛金果果树藤条带回中国并非法传播。最终判处高浩宇、他的妻子及其名下公司赔偿佳沛公司1500万新西兰元,约合人民币6742.8万元。

    2、蓝宝石葡萄涉嫌侵权,美国公司要求禁售

    蓝宝石葡萄,别名:月光之泪,由一家胚胎挽救技术繁殖无核品种的机构拥有专利,由International Fruit Genetics公司(以下简称IFG公司)和阿肯色大学等共同开发推广。

    2018年,蓝宝石葡萄的苗木和果品在我国市场上大量销售,热度仅次于日本的阳光玫瑰葡萄。可惜好景不长,蓝宝石葡萄在我国的大火,立刻引起了IFG公司的关注。IFG认为“我国境内种植的蓝宝石葡萄,是侵权和非法的。”同年,IFG向我国农业相关部门提交了蓝宝石品种的品种专利保护申请。2019年,我国农业相关部门已经初步批准了蓝宝石品种的品种专利保护申请。

    这个官司打了好几年,最终由于我国在市面上流通的蓝宝石葡萄品质的苗木并没有获得该公司的专利授权,IFG公司取得胜利,要求贩卖侵权葡萄品种的苗木商停止售卖该侵权葡萄品种,进行商业化种植的葡萄种植户在没有达成品种授权协议前,也被禁止种植该葡萄品种。目前陕西,江苏等省份,已经禁止了该苗木的非法交易。蓝宝石葡萄侵权案,敲响了种子产权的警钟。

    去年4月1日起,日本施行新的《种苗法》,用于防止日本的优良品种流向海外,力求在2030年实现农产品出口额达到5万亿日元(约合2485亿元人民币)的政府目标,同时规定非法将种子及苗木带至国外的个人将面临最高10年监禁或最高1000万日元的罚款。随后,日本农林水产省发布1975个禁止带出日本的种苗名单,其中就包括“阳光玫瑰”葡萄、福冈县“甘王”草莓、北海道“梦美”大米等品牌。

    近年来,包括日本、新西兰在内的各国更加重视种子的知识产权保护并进行了相关立法。从国外引进优质水果品种的难度正越来越大,各国都在通过立法或其他手段保护种子的知识产权。

    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国内)

    案例1:赔偿4952万元

    母本“郑58”与已属于公有领域的父本“昌7-2”杂交而成“郑单958”玉米品种。“郑58”和“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人分别为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科院与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签订《玉米杂交种“郑单958”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许可德农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德农公司为履行合同而进行制种生产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由德农公司负责。德农公司依据授权,在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在甘肃省开始大量生产、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

    金博士公司认为德农公司在授权期限截止后,未经许可使用“郑58”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请德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金博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52万元,并要求农科院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故判决德农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4952万元,农科院在300万元内承担责任,驳回金博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2:赔偿300万元

    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水稻新品种“金粳 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以线下门店推广以及在微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 线上宣传等方式,寻找潜在的交易者,并对成为亲耕田公司会员的主体提供具体的侵权种子交易信息,在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后安排送货收款,对外销售白皮袋包装的“金粳 818”稻种。

    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请判令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亲耕田公司辩称其仅是向作为农民的种子供需双方提供自留种子信息,由供需双方自行交易,并未销售被诉侵权“金粳 818”稻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判决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案例3:赔偿100万元

    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小麦品种“淮麦33”的被许可人,其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两次购买响水金满仓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淮麦33”。明天种业公司认为金满仓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请判令金满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金满仓公司辩称,其销售的是小麦商品粮,并未销售小麦种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满仓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且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年小麦商品粮价格,应当认定其销售的是“淮麦33”小麦种子,故判决金满仓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种子,赔偿明天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案例4:赔偿78万元

    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农业大学农学院、宜宾市农业科学院联合选育的“宜香优2115”水稻于2012年12月24日通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于2016年3月1日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权。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获得“宜香优2115”独占生产、经营权以及市场维护、维权打假的权利。

    2018年,绿丹公司发现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套牌销售“宜香优2115”稻种,把泰丰公司告上法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泰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和合理开支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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