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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一袋的复合肥,质量竟然不合格?农资店被罚3万多!
来源:肥料农药信息台    2023-6-23 10:13:00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12类违法行为。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年5月统一部署的重点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行为要求, 6月15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3年第二批典型案例。其中,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睢宁县庆安镇某种子门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上榜。

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睢宁县庆安镇某种子门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

2022年10月22日,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种子门市店内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复合肥料的钾含量和总养分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从山东泰安某公司以现金方式购进复合肥料160袋,购进价格是135元/袋,支付货款2.16万元。购入时,未索要出厂合格证明和购货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20袋,销售价格150元/袋,销售金额3000元,获利300元,该批肥料货值金额为2.4万元。


2022年11月11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样程序、方法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冒充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3年2月20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3.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备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处1.27倍3.05万元的罚款,属正常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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