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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利百万元!8名嫌疑人同时作案!直捣网店!10起农药化肥案曝光
来源:湄潭公安、衡东公安、农资与市场、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3-6-29 10:49:00
    

非法获利近百万元
伪劣微生物复合肥料13.76吨

不合格有机肥料60吨

1800袋分装劣质农药

8名犯罪嫌疑人同时作案


劣质农药扰乱市场

肥料有效成分不达标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近日,贵州、湖南

宁夏、山东

等地陆续公布一批农药化肥案

1.贵州销售伪劣产品(化肥)案


2023年2月,贵州遵义湄潭县森林公安局接湄潭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一款“施特富”微生物复合肥料,正在湄潭县内流通,该肥料无有效登记证号,质量检测不合格,对湄潭县农产品质量、农民收入造成严重影响。接到线索后,湄潭县公安局开展专案侦办,在贵州、湖北等地将犯罪嫌疑人陶某、刘某、丁某、彭某、薛某、项某、谢某、谭某抓捕归案。此次案件涉案金额26.73万元,扣押涉案微生物复合肥料13.76吨。

经查,2022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陶某、刘某、丁某等人购买原料、定制包装袋、虚构登记证号,组织工人在无生产资质、技能、检测设备的湖北随州某公司内生产有机肥料,并取名“施特富微生物复合肥料”。同年6月,相关涉案人员在产品未经过质量检验检测、未取得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组建销售团队,安排专人向贵州等地的农村及偏远地区销售肥料,采取虚构、夸大产品功效,提供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方式诱导有购买肥料需求的农民及商户购买该劣质肥料。目前,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2.湖南: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

2023年5月19日,森林公安局收到线索称,今年3月16日,有一伙人在衡东推销“螯合聚能肥”,肥料未经登记,包装上均标注生产商为湖南新鲁西肥业有限公司,经抽样送检,该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专案组民警通过案情梳理,在山东、江苏、安徽等地,成功抓获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薛某付、从某峰纠集戴某龙、展某华等人,披着“湖南新鲁西化肥有限公司”的外衣,组成“化肥忽悠团”游走江西、湖南等省,将伪劣氮肥,贴牌包装成湖南新鲁西公司生产的复合肥——“螯合聚能肥”,采取培训洗脑、宴请吃饭、多购送礼、订单送货等方式,向各地种田大户推销“螯合聚能肥”,赚取高额利润。该犯罪团伙在安徽、江西、湖南等地销售伪劣化肥近百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薛某付、从某峰等6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3.水稻田非法使用甲氧咪草烟案


2022年7月,苏州市吴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种植大户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种植大户在其水稻田非法使用甲氧咪草烟除草剂。经调查、核实,2022年7月5日-6日,当事人一次性在其种植的300亩水稻田使用60瓶甲氧咪草烟进行除草。
当事人将登记作物/场所为大豆田的甲氧咪草烟用于水稻田种植基地,属于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对该种植大户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4.青岛市5批次复合肥抽检不合格


2023年6月1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季度工业产品质量市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据公告,本次共对9种120家企业生产经营的140批次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其中,抽查了30批次复混肥料产品,有5批次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023年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名单)
本次抽查了30批次复混肥料产品。依据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GB 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等标准,对总养分的质量分数,总氮含量,有效磷含量,钾含量,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粒度,氯离子,包装标识,有机质含量,酸碱度(pH),总砷,总镉,总铅,总铬,总汞,总铊,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缩二脲,钠离子等2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5批次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标称生产者涉及巴夫特(潍坊)化工有限公司、青岛百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不合格项目为:包装标识。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已依法对不合格产品开始了后处理工作。
5.种子门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


2022年10月22日,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种子门市店内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复合肥料的钾含量和总养分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从山东泰安某公司以现金方式购进复合肥料160袋,购进价格是135元/袋,支付货款2.16万元。购入时未索要出厂合格证明和购货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20袋,销售价格150元/袋,销售金额达3000元,获利300元,该批肥料货值金额为2.4万元。该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样程序、方法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冒充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3.05万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生产、销售不合格有机肥料案

 

2023年5月18日,宁夏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对宁夏茂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有机肥料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有机肥料60吨、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4月6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发现宁夏茂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化肥(No:23010120)有机质含量(以烘干基计)(标识)技术要求≥45%,检验结果3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有机肥料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有机肥料,袋体标识为矿源腐植酸型、有机质≧45%、规格型号:净含量25kg等字样,共计60吨,未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银川市金凤区东旺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案 


2023年3月21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对银川市金凤区东旺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银川市金凤区东旺农资店所售的大量元素水溶肥(磷酸二氢钾型)(商标:稼倍,规格型号:10kg/袋)从山西锦生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3200元,违法所得为1472.5元。

8.生产劣质农药案 


2022年7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就上级机关转办的某公司生产的农药80%烯啶·吡蚜酮水分散粒剂检测不合格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受托分装、加工的农药80%烯啶·吡蚜酮水分散粒剂(规格:5克/袋)共计1800袋,违法所得540元。该批次农药经抽检有效成分烯啶虫胺实际含量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认定为劣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并处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尊重事实和证据,防止机械照搬条文的典型案例。《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劣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本案办理过程中,本着尊重事实、尊重证据的原则,对当事人搬迁、设备更新情况及生产台账进行了调查,查实现有生产设备确系搬迁至新住址后购入、涉案农药原材料已在厂址搬迁前全部加工生产,故未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涉案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的处罚决定。
9.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2022年4月,烟台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肥料移交函》。移交函中称,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抽检了标称烟台某公司生产的生物有机肥,经检测,该肥料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经烟台市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涉案肥料生产10袋,共0.4吨,全部运往某省试验推广,无库存,无违法所得。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住所在烟台,取证方便,但是仅凭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则显得证据单一,无法形成证据链,缺乏说服力和证明力。涉案肥料在外省发现,因路途遥远,去外省取证的成本高。烟台市农业农村局采取了电话取证的方式,执法人员向外省购买该肥料的种植户调查情况,全程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并制作录音的文字笔录存入案卷,作为补强证据。
10.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2年6月,聊城市农业农村局接外省某市农业农村局移送的某公司涉嫌在电商平台违法经营农药线索。经聊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案查明,该公司在聊城市某小区经营网店,共销售农药“土虫灭杀净”60袋,销售金额为800元,且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聊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农药,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6000元,公司法定代表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在互联网电商平台违法经营农药行政案件管辖权和限制从业行政处罚适用的典型案例。某公司注册地在外省某市,实际经营地在我省聊城市,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加大对违法经营农药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消除农药质量安全隐患。

来源丨湄潭公安、衡东公安、农资与市场、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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