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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半年32起,植保飞防屡出事端,药剂漂移的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 南方农村报丨农财网农化宝典    2023-7-10 10:18:00
    

植保无人机一度成为农业现代化的标志,应用也越来越普遍。近年来,随着植保飞防的兴起,无人机在农业生产中的占有率越来越大。


根据行业统计数据,在2020年特殊大环境下,全国整个植保行业实现了翻倍的发展速度。2019年,全年累计销售植保无人机3万台,而2020年,全年累计销售量已经达到6万台。据不完全统计,在果树领域,植保飞防服务市场份额将达到250亿元每年。

植保飞防的发展在为农户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因操作不当等种种原因,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农财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无人机”“药害”为关键词,查询到,仅2023年就发生相关案例高达32起。

植保飞防药液漂移产生的药害纠纷如何定责?受害方如何维权?一直是行业热议的话题,其中,争议主要围绕在出现药害应该是飞手负责还是定制方(雇主)负责上。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做了说明,并借助《民法典》给了很好的解释。

7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布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处理了一起药害纠纷事件,法院最终判决飞手承担80%的责任,两雇主(定作人)分别承担10%的责任。

01

药液漂移致200多亩作物受害
根据法院公开资料,原告侯卫东承包了位于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土地220亩,2022年春季侯卫东将地分4块,分别种植了玉米34亩、玉米31亩,籽用葫芦34亩、加工番茄124亩,棉花地位于侯卫东玉米、加工番茄地块西南,南北总长度约为310米,距侯卫东1号玉米地直线距离约为40米,侯卫东籽用葫芦地位于侯卫东1号地东侧。

植保无人机经营者许文强2022年5月10日、11日受被告甄彪委托,给甄彪承包的470亩棉花地喷施除草剂草甘膦异丙胺盐。5月14日受何玉明委托,陆续三天时间为其917.8亩承包地喷施除草剂草甘膦异丙胺盐及缩节胺等农药。

2022年5月17日,原告发现自己种植的农作物出现不同程度药害现象,5月18日原告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到承包地进行勘查,经鉴定,原告种植农作物造成损害的原因系西侧被告棉花地喷施除草剂草甘膦异丙胺盐造成的药害。

鉴定人员田间调查作物受害症状主要表现为,玉米植株叶片退绿变黄,大部叶片萎蔫、卷曲、茎秆下部变红;加工番茄受害植株已死亡、叶心退绿变黄,大部叶片萎蔫、干枯、卷曲;籽用葫芦叶心退绿变黄,大部叶片萎蔫、卷曲、有斑点。从施药到完全死亡所需时间较长,一般情况下死亡需要7-10天。

经测定,侯卫东种植的农作物受害面积201亩,其中玉米受害面积约43亩,籽用葫芦34亩,加工番茄124亩。

另查明,被告许成龙为何玉明雇佣技术员,负责种植技术,被告许文强为植保无人机经营者、所有人,与许成龙为父子关系。许成龙受雇与何玉明,双方约定许成龙一个种植年度保底工资为50,000元,产量工资按照实际产量给付。

许文强无人机喷施农药按照每亩地5元收取费用,喷施完毕后即支付了费用。

02

《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应负责
根据法院认定,侯卫东田块产生的药害系无人机药液飘逸所至,喷施的除草剂草甘膦异丙胺盐为被告何玉明、甄彪提供。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赔偿主体如何确定;原告的损失金额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许文强作为无人机操作人员,其操作具有独立性,且是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性工作成果,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许文强按照何玉明、甄彪的要求,自带喷洒工具无人机,提供劳力为何玉明、甄彪的棉花地喷洒除草剂,何玉明、甄彪根据工作量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许文强与何玉明、甄彪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工作场所及提供除草剂的主体并不影响双方之间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许文强主张双方成立雇佣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侯卫东种植地受药害影响,许文强作为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任务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系其错误喷洒除草剂的行为所导致,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甄彪及何玉明的技术员许成龙在无人机喷施农药时均在现场,在明知可能存在药害漂移风险的情况下,仍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作为定作人存在定作过失,且对承包土地种植的农作物行使管理权过程中,对于可能造成毗邻农作物药害应当负有注意义务,因管理行为不当,给原告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令许文强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何玉明、甄彪各自承担10%的赔偿责任。

03


定作人若指示错误也应担责
何玉明、甄彪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表示自己不应负责,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文强作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何玉明、甄彪的要求完成喷洒农药的工作,何玉明、甄彪作为定作人接受了许文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了相应报酬,许文强与何玉明、甄彪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本案中,许文强在完成定作工作过程中,案涉除草剂由上诉人何玉明、甄彪提供,许文强配比后操作无人机进行喷洒,喷洒过程中,造成相邻侯卫东种植土地中的农作物受害,许文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许文强操作植保无人机,植保无人机施药主要受天气因素特别是风力影响比较大,无人机操作者应在作业前关注天气,特别是风力。阜康市气象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2022年5月10日偏东风5级、风速8.5m/s,5月11日风速18.9m/s,东北风8级,5月17日风速7.8m/s北风四级,在这样的天气环境下喷洒农药,何玉明和甄彪作为定作人,存在指示错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根据上诉人何玉明、甄彪及许文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错程度,判令许文强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何玉明、甄彪各自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有关责任占比的判决。这也提醒我们,在飞手承担植保飞防任务的过程中,如果无法证明雇主在药害中有责任,则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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