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助力春耕生产,保障农民权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延边州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掺混肥料案 延边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化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涉案肥料包装上对产品名称、适用作物、成分及含量等标注了虚假或引人误导的标识,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收缴违法所得2592元,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肥有限公司销售的微生物菌剂虚假宣传案 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物肥有限公司销售的微生物菌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微生物菌剂包装袋标识标注的适用作物与菌剂登记证核准范围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因当事人主动召回上述菌种,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东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肥经销处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东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化肥经销处销售的肥料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肥料氮、硫、水分、氯离子四项不符合GB/T535-2020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该批次货值金额7325元,因全部返厂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1975元的行政处罚。
四:扶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肥经销处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扶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化肥经销处销售化肥情况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肥料有效磷总养分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收缴违法所得200元,罚款人民币14480元的行政处罚。 五:四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案
四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掺混肥料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肥料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535-2020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因生产单位在检测后立即做出整改,且尚未产生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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