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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制剂中的“潜规则”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2012-4-24
    

  在农药制剂产品中,有些企业为了满足经销商的要求,有些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防治效果、增加产品销量,有些企业根据客户的配方“定做加工”,随意在产品中添加登记成分以外的“第二”、甚至“第三”有效成分,多年来,这种做法已经成为业内“尽人皆知”的一种“潜规则”。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和《农药管理条例》,应该从源头抓起,及时予以根治。我十分认同华南农业大学徐汉虹教授的观点:“农药乱加隐性成分,这实际是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不仅影响农民科学使用农药,而且可能因农药残留而危害食品安全”。

  近年来,各地对农药产品添加“隐性成分”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查处和打击的力度在逐年加大,不少企业在这方面“偷鸡不成蚀把米”。“饱尝苦果”的企业大多已“改邪归正”,但仍有不少企业“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这一问题应该引起业界的重视,任何企业都要自觉“从我做起”,从自身抓起,把这种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把精力集中在新产品研发、品牌运作、市场营销、农化服务、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在企业发展问题上,不要“想歪主意”,不要“动歪点子”,不要“走歪路子”,不要“搞短期行为”。实践证明:任何一家对自己、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企业,是不可能做大做强的。请企业切记:“人在作,天在看”, 任何一家行为“不捡”的企业,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目前,各地在查处和打击农药产品添加“隐性成分”问题的一些做法是不公正的,也是不科学的,同样也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和《农药管理条例》。只对生产企业“刻意重罚”,对经销商“不闻不问”,即便处罚,同一问题也是“企”、“商”有别,对生产企业往往是罚得“倾家荡产”,而对经销商的处罚则是“不痛不痒”。这样,由于经销商的“违法成本”太低,有些经销商变得“变本加厉”,竟然发展到“明目张胆”的要求企业按他们的配方添加隐性成分,否则不接受和销售产品。例如受到保护的氯虫苯甲酰胺的任意添加问题,大多数产品都是应经销商的要求所为。

  究竟如何根治添加“隐性成分”的“潜规则”?笔者以为应从源头抓起,应该“五管齐下”:一是农药生产企业自觉抵制添加“隐性成分”,“循规蹈矩”、“老老实实”的按登记成分生产,不生产“潜规则”产品,不给“不良”经销商提供“可乘之机”;二是农药经销商严格按《农药管理条例》经营,不接受、不销售“潜规则”产品,不给“不良”生产企业提供“用武之地”;三是各级农药生产和经营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加大管理力度,引导和指导农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学法守法”,不踩违规的“红线”;四是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大检查、教育、整改、处罚的力度,对违规企业不能采取单一的“以罚代法”、“以罚代管”、“以罚代查”,而是要采取教育、责令整改、适当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掌握好适当的处罚尺度,帮助违规企业提高认识、规范行为、整改到位;五是维权部门和企业应该从真正的“源头”抓起,例如氯虫苯甲酰胺的任意添加问题,为什么制剂加工企业可以随意购买到氯虫苯甲酰胺原药?由于巨大的“利益驱动”,有些“地下黑工厂”竟然“大肆”生产氯虫苯甲酰胺原药,通过“网络销售”的形式出售产品,达到大赚“黑心钱”的目的。而由于氯虫苯甲酰胺原药不能直接应用于农业,只有通过制剂加工后方可应用于农业,他们便“轻而易举”的“逃避”了市场的监管,也“逃避”了执法部门的查处。试想如果没有这些“地下黑工厂”向制剂加工企业提供“违规武器”氯虫苯甲酰胺原药,怎么会有今天“愈演愈烈”的氯虫苯甲酰胺的任意添加?所以,从真正的“源头”抓起,将那些“胆大妄为”的“地下黑工厂”“一抓到底”并“绳之以法”,才能够从“源头”杜绝氯虫苯甲酰胺的任意添加。这些“地下黑工厂”一日不倒,“康宽”市场就会永无“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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