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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企业献言《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2010-11-15
    

  《农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订工作目前已经进入第二次征求意见阶段。在10月中旬召开的第十届全国农药交流会暨农化产品展览会上,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招集各级行业协会、农药和相关行业专家以及农药企业代表,针对《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入讨论,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意见。

  业内人士针对《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表的意见主要集中于新《条例》应与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理顺农药许可管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明确管理责任等方面。农药工业协会据此归纳出共十条建议和意见。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孙叔宝认为,国家新近发布的《农药产业政策》,明确提出了要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等,国内很多企业正在朝着积极进行结构调整的方向努力。但目前《条例》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现行的农药产品许可证管理与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并不紧密,强调更多的是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而不是优化管理和如何理顺农药登记问题。这样有可能会造成盲目许可、产能过剩和非法生产。

  一些企业提出,现在不断提高的农药登记的门槛使农药登记的费用大幅增加,尤其是新农药产品的登记费用以百万元计,登记费用已经占到农药生产成本的30%~40%,农药生产的综合成本明显上升,农药生产企业不堪重负。

  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提出,刚刚发布的《农药产业政策》明确提到了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做强,而《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相关内容。

  链接建议和意见一、应突出对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按照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明确各部门的权责。

  二、理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环节和程序,增加问责条款,落实责任追究,推进阳光行政。

  三、因不宜频繁修订《条例》,有关企业准入、产品生产许可以及农药登记等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部门规章中详尽其规定。

  四 、农药产品许可证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由两个部门分管使管理同产业政策不相衔接,易造成盲目许可、产能过剩和非法生产。建议新《条例》中归口一个部门管理。

  五、应大幅度减少重复性试验,将部分农药登记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六、增加鼓励农药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的条款,包括退出机制、无形资产合理流动和转移条款等。

  七、增加鼓励农药企业自主创新和改进技术的条款,并在农药登记、农药生产许可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八、强化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监督制约非法产销农药的长效机制。

  九、生产出口农药的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生产资格、且环境保护达到规定标准,改进和完善农药出口管理制度。

  十、强化对农药经营、使用的管理和监管责任,除了严格规定农药经营资质,严格高毒农药的流通与使用,更重要的是指导农民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作为中国现行唯一与农药相关的法律,现已实施13年,对条例的修改工作目前已近尾声。经修改后《条例》由原来的8章49条修改为8章81条,新增32条。目前修订草案已经送审。近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处长李光英对修改后的条例有一次比较全面的解读。她认为:此次修订的主要目标是: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提升监管水平,保障生产用药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此次修订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责任,强调了农药生产、经营者是农药质量第一责任人。

  ——取消临时登记制度。《条例》规定,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新农药登记申请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大会评审,其他农药登记申请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会议评审。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报送农业部。同时,建立农药淘汰机制,增加使用授权资料的规定。

  ——涉农药生产经销企业必须取得同一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条例》明确了农药登记与生产许可之间的衔接,即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强化了农药进货检验和档案管理。禁止一切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规范了农药委托加工、分装行为,即委托代为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均应当是农药生产定点企业,并取得同一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

  ——明确经营环节管理。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取消了经营单位身份的限制,设定经营条件。《条例》严格定义了限制使用农药的定义,对与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规划,并且公布了《限制使用农药目录》。鼓励农药连锁经营。完善了农药经营台账管理,规范了农药运输管理,强化了农药进出境监管。

  ——完善使用记录。国家将采取措施,实行“农药减量计划”,并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药使用事故报告与鉴定制度、农药紧急使用管理制度。

  ——严格标签管理。《条例》中规定建立农药标签核准和公布制度,明确标签的主要内容,强化对农药商标的管理,明确同一产品的标签商标“不得以多个商标误导使用者”。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授权农药标签管理办法。

  ——扩大劣质农药界定。《条例》扩大了劣质农药的定义范围,增加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视为劣质农药。建立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制度,赋予了县级以上农药监管有关部门必要的强制手段。明确了对所查处的假劣农药等废弃物农药处理的负责单位及处理费用的承担主体。完善了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体制。

  ——加大依法处理力度。把现有条例中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按“有违法所得”与“没有违法所得”的区分,修改为“没收违法生产设备、工具、原料及其产品,并按违法生产、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进行并处。这样就细化了处罚规定及提高了罚款倍数,增加了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的禁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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