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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矛盾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2014-5-22
      今天有关媒体就最新的土地纠纷造成60人伤害的事件进行报道,那么本来是很好的事情,为什么最造成这样的救国呢?这就牵扯到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矛盾,公益”与“非公益”在土地征收中必须区分“严格区分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用地,缩小征地范围,……意味着政府现行土地收益全部丧失,相反还要另外筹巨资进行公益土地征收和基础设施建设。”这对于现在靠卖地还深陷债务泥潭的地方政府而言,显然是“天方夜谭”的观点,有待商榷。   首先,政府存在的目的,不在于获取金钱收益,而在于运用税金提供公共产品。   其次,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也并不意味着政府现行土地收益全部丧失。当下中国政府的土地收益是由地租、税收和土地征 收中“低征高卖”三部分构成。征地过程中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利益,只会触及第三种的土地收益,并不会丧失全部土地收益。另外,因第三种土地收益减少而导致 的财政收入下降,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如土地增值税)或者新设、调整各种与土地相关的税(尤其是不动产交易税、保有税)等方式来抵消。当然,新增 或调整土地税需经过民主程序并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不能任由行政部门决定。   如果担心区分公益与非公益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会持续不下去,导致大规模地方债恶化,造成城建资金不足,那么,更加合乎逻辑的建议应是 推进政府改革,促使地方政府更节约和有效地使用公共资金,并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到城市建设中来;应该是改革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的关系,或者增加地方税和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或重新厘清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或加强转移支付,而不应建议继续维持低价征收农民土地的制度。   有人说,税收要一年一年的征收,远水解不了近渴。这并非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因为政府完全可以在人民同意的情况下,以税收抵押获得贷款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公共利益”的认定可以通过程序来解决“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转型期,无法严格区分公益性非公益性用地去改革征地制度”的观点也值得商榷。   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确实存在很多“模糊地带”,拥有不同文化背景或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公共利益”的认识和认定确实会存 在一些差异。比如,在经济欠发达国家或地区,引进一些企业(比如富士康)可能会增加就业和税收,对“公共利益”的认定范围可能会大一些;而在发达国家或地 区,由于处于后工业化和后城市化时期,就不会轻易地将招商引资视为公益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完全无法区分,也不意味处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转型期,凡是 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土地开发都是公共利益。比如,KTV等娱乐设施虽然有利于人气集聚,但任何法治国家都不会将其作为公共利益。   另外,“公共利益”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来加以解决。比如可以先设立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的土地征收委员会,在其组织下,将土地开发项目的具体信 息公布在拟征收区域居民区和媒体上,允许民众(尤其是可能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参加听证会,来决定该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如果委员会认定具体项目属于公 共利益且有必要征收,而被征收人不同意该项决定,那么其还可以去法院起诉该决定,以最终确定该开发项目的属性。   华生教授认为“对公益用地征收来说,出低价人家不干,全按市场最高的商住用地出高价,政府出不起,对公共财政和纳税人也不公平”。这个观点 也需要讨论。因为“市场价格”并不是“市场最高价”,而是“市场中间价”(即市场均价)。被征收人为公共利益做出了“特别牺牲”,所以公共财政和纳税人依 照“市场中间价”补偿被征收人也是公平的。我们应该看到,“征收”的本质仅仅在于,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购买非国有土地,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只能接 受低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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