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四川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获悉,近日,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了一起劣质农药侵权案件,成功为两位农户维权,替这两位受援人挽回损失181570.06元,被告罗某、绵阳某农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土豆地里只见杂草除草剂不管用
张某与曾某系夫妻,擅长种植经济作物。二人经过多方考察,于2013年8月决定前往安县永河镇某村种植土豆。同月12日,他们委托专业机构对拟承包的该村11组土地的PH值、酸碱度等指标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组土地适合种植土豆。同月29日,曾某与该村11组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承包了151.1亩,并向村民支付了60440元的承包费用。经过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二人于2013年11月将总计36吨的土豆种播种。
2013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张某在由罗某经营的某农药门市购买了1100袋除草剂。张某购买后,严格按照该农药的技术要求和使用方法操作,该批药品共施用了135亩的土豆地。
此后在2014年2月20日左右,组织人员进行破膜引苗时发现土豆地里只见杂草,根本看不见土豆苗,揭膜后发现大量土豆苗被杂草夯死,成活的苗也因肥料被杂草吸收,土豆苗营养不良而发黄。张某怀疑是除草剂质量出现了问题。张某随即告知经销商罗某和除草剂的生产厂家,但生产商、销售商均置之不理。
此后,张某立即组织大量人员进行人工除草,共计进行了3次大规模的人工除草,同时进行追肥、浇水、防病等一系列补救措施,但仍造成大量减产。根据农业部门的测产记录,平均亩产为373.52斤。这给张某、曾某夫妻二人造成重大损失,以至于张某请人挖一天土豆的人工费都比所挖土豆的价值高。根据投入成本、土豆减产等相关证据测算,张某二人的各项损失高达40余万元。
固定证据充分举证成胜诉前提
2014年6月17日,张某、曾某向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救济,绵阳法律援助中心庚即决定依法受理并指派律师周波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周波全面分析了本案,做出了具体的维权方案。周波认为,土豆减产的原因复杂,本案首先要固定证据,即先确定案涉除草剂存在质量问题,再确定土豆减产与案涉除草剂存在因果关系。周波在掌握上述大量证据后,首先向安县农业执法大队申请行政调解。经执法大队征求生产厂商的意见,厂家表示不同意赔偿。随后,周波及时向安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正式起诉被告罗某、被告绵阳某农资公司、被告山东某农药生产公司。安县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
立案后,承办律师前往绵阳市高水蔬菜批发市场的土豆批发户了解早产土豆 (4月份上市)的价格,同时向高水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调取土豆价格行情的证据。2014年7月29日,在安县人民法院塔水法庭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庭审中,原告方的书面证据较为充分,也申请了当时为受援人工作的农民出庭作证及安县农业执法大队张某出庭作证,几位被告未举出实质证据予以反驳。
承办律师随后与受援人一起联系了几位土豆种植户调查田间价的情况,同时申请他们出庭作证。另外,承办律师就与受援人一道邀请了薯类种植专家余某为原告出庭作证,同时申请安县法院向安县农业局调取土豆产量的统计数据。
庭审中,因原告方举出了发改委的价格行情,证人证明了同期田间价的价格区间及土豆的平均亩产,专家证人证明了草害与土豆减产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本案胜诉夯实了基础。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山东某农药生产公司赔偿原告(受援人)张某、曾某损失共计181570.06元,被告罗某、绵阳某农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点评
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劣质农药侵权案件,种植户成功维权的难度极大,本案能获得胜诉极为不易。这不仅涉及劣质农药认定问题,还存在劣质农药与作物减产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等问题,同时还有作物减产与种子技术、天气土壤、病虫害等各种因素的关系问题。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及时为受援人收集证据,固定事实。在开庭前就提取了两份案涉除草剂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最终以优势证据成功否定了对方在庭审中提出第三次检测的辩论意见,为受援人节省了办案的时间成本。在专家证人观点佐证以及法院依法调取的产量统计表等证据支持下,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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