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肥料管理条例》难产,让新《农药管理条例》大获点赞 |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2017-4-8 10:54:00 |
小长假,太湖之滨的数里沃野,风光绮丽,水流柳荫下,船穿石拱桥时认真阅读了《农药管理条例》,确定读了个真条例。这里想说的是,反正我是一直没有见到过2007年那箭在弦上的《肥料管理条例》。我所读到的,一直就是2003年公布的这一款,莫非我读了个“假条例”? 《我知道农资违法者不是好人》的狗尾续貂,文末多说了一句:“前些日子,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多少人欢呼雀跃,额手称庆;我又来泼冷水了,你们知道《肥料管理条例》出来多少年了嘛?果能一个条例解百愁吗?”有人说:“我做农资几十年了,怎么没听说过什么肥料管理条例啊?”还有从业年限短些的,让我发给他们一份条例学习一下,这样统一回复的:“《肥料管理条例》宣传不力,兼顾不周,争议不断,似有似无,起草人心痛到无法付息,也就不是我们的孤陋寡闻、爱理不理、心不在焉了!” 2002年,农业部就肥料立法工作对江苏、两广等10个省的103家肥料生产企业、92家肥料经销商和农民及国外肥料公司问卷调查和访问后,起草出《肥料管理条例(初稿)》,并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国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和土壤肥料管理部门征求意见。2003年10月,组织两个调查组赴江苏、山东、广东、陕西四省调研,听取省、地、县三级农业、技术监管、工商、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意见,形成《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农业部长签发后,2004年开始施行了。 条例面面俱到地牵涉到肥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罚则等方方面面,毫无意外地引起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众说纷纭,情理之中地招来相关职能部门的牢骚与不满,当时曾有管理部门开玩笑道,“莫名被分了一杯羹”,窃以为起草者也是委屈不已,前期做了那么繁多而细致的工作,抄送给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海关总署等管理部门征求意见,仍在再修改,怎么还会反响如此空前强烈的呢?难道真是树欲静而风不止? 我可能看到了一则“假新闻”,说是2006年“两会”期间,31位人大代表再次提出制定肥料管理法的议案。议案提出,美、加、法、韩、日等国都出台了肥料方面的管理法规,我国只有农业部制定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不利于规范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不利于保护企业、农民和农产品消费者的利益,建议制定肥料管理法。我深深感到懵懵懂懂的是,2004年就开始施行的《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什么东东啊?可以视而不见?我到底错误或失误在哪儿呢?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当时对该议案的审议意见是:制定肥料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议案所提建议可在肥料管理条例中体现。 其实2006年2月底的时候,相关行业协会曾经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递交了对农业部《肥料管理条例(送审稿)》的意见,指出该稿仍以肥料登记为核心,以收缴和罚款为重点,只是农业部自己制定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扩充和翻版。如果仍坚持原意,就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缺乏科学性,争议之激烈,由此可窥一斑。 于是2007年就看到了这样的一则消息,全国人大代表不久前透露,《肥料管理条例》的制定修正工作已经全部完成,近期即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这位代表本身就是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全程参与了《肥料管理条例》的制定修改工作,其话语含金量可想而知。据他介绍,《肥料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下发的部门法规,还不是全国人大批准的《肥料管理法》,但通常实施几年后经过再修改,便有可能升级为全国性法律。他同时认为,这部法规重点在于肥料的管理,对于化肥生产企业的资质认定、产品标准、产品登记办法,不同等级登记产品的经营范围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终于与第一段的“打击假冒伪劣”“一个条例无法解百愁”遥相呼应了,使得本文内容更为完整,结构更为紧密,主题更为升华,给读友们带来了个个都不想继续读下去的美好结果。 等你等到我心碎,始终不见新条例,寂寥别愁各一堆,是我错失的字句。等你等到我心痛,很想当年的一切能回味,我们回味到2009年5月份,相关行业协会提出“关于取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建议,指出肥料登记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内容重复,形成了多头执法、多头管理的局面,不利于化肥工业的发展和农业科学施肥,增加了企业负担;肥料登记管理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容易产生腐败”等,星星今晚伴我醉,又在风雨中等你,痴痴的我心已醉。不仅肥料新条例姗姗来迟,人大代表对肥料法规的坚持与执着也是前赴后继、不离不弃。 2011年“两会”期间,30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肥料法。议案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肥料产业发展迅猛,但肥料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制度建设滞后,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建议尽快制定肥料法,明确肥料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垂直监管机构,对肥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农业部认为,出台肥料法或肥料管理条例很有必要。全国人大农委建议,在肥料管理条例起草中,认真研究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推动条例早日出台;待条例颁布实施、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适时研究制定肥料法。 2013年“两会”期间,61位代表提出两件议案,建议制定肥料管理法。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国肥料产业发展迅猛,但肥料管理没有统一的法律,肥料生产和流通环节缺乏监管,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肥料使用不科学,建议制定肥料管理法,明确执法主体,规范肥料流通、生产和使用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农业部认为,鉴于肥料管理条例正在起草完善过程中,议案中提到的相关建议已在条例草案中有所体现,建议先推动肥料管理条例出台。商务部认为,现阶段肥料管理立法确有一定必要性,可由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农委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意见,加强部门沟通合作,推动条例早日出台。在条例颁布实施一段时间、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开展研究制定肥料法。新管理条例也好,肥料管理法也罢,继续而苦苦地等待中…… 青城山下白素贞,洞中千年修此身,勤修苦练来得道,脱胎换骨变成人,4月1日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出台了。其实在3月下旬,江苏昆山的一次行业会议上,《农药管理条例》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曾亲口介绍新条例出台的不容易,他幽默风趣地透露出,条例之所以拖了一个多月才能出来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起草者和发改委“吵”了一架。“吵”之焦点在于一个核心问题上,生产企业委托试验单位做试验,应不应该交钱?这个钱是不是由国家出? 他强调,“这句话很重要,没有这句话,整个行业就会陷入一个死圈”。读到新条例“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时,我看到了这么一句话---“申请农药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与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登记试验费用”,感觉到起草组如愿以偿、心满意足。我的一知半解,如果登记费取消了,试验单位收不到钱的话,试验单位有可能不接受委托,而生产企业如果找不到可做试验的单位,何来登记资料?没有登记资料如何来申请农药登记?向这位新农药管理条例的主要起草人表示感谢。你越敢讲,老百姓越喜欢听。 也许十来年前的肥料条例起草时,同样不缺少现在的跌宕起伏、惊心动魄、情深意重,只是没有现在这么透明、这么及时、这么通彻而已。 大略比对一下新的《农药管理条例》与《肥料管理条例》,成文结构几无差异,也分“总则”“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只是多了5条共66条。有人一直说《肥料管理条例》难以出台,就是肥料的“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能有交叉,难厘清。已经粉墨登场的《农药管理条例》值得借鉴,管的部门越少越好,追责起来容易得多。 新条例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制度,将省级初审改为行政许可,由原5大部委联合到由农业部单独一家组建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开玩笑说一句,分来的一点点“羹”与亚历山大的责任怎可同日而语啊? 我的初步理解,谁管理,谁发证,谁质询,谁就要对这个环节负责到底。推三诿四的没有机会喽!地方政府的责任推给谁?地方农业部门的责任推给谁?属于农业部的责任同样推卸不了。至于其它如安全生产,安监局的责任首当其冲,然后才能是其它法制法规规定的部门。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是行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必须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是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有效举措。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行业和企业,熟悉行业和企业发展实际,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是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是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行业管理部门管安全责无旁贷,并与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才能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条块结合、齐抓共管”,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监管责任盲区。 小长假,太湖之滨的数里沃野,风光绮丽,水流柳荫下,船穿石拱桥时认真阅读了《农药管理条例》,确定读了个真条例。这里想说的是,反正我是一直没有见到过2007年那箭在弦上的《肥料管理条例》。我所读到的,一直就是2003年公布的这一款,莫非我读了个“假条例”?消息灵通的几位挚友坦诚相告:“《肥料管理条例》那一稿,在行业的反对声中回炉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打回农业部),一直没有再出炉。2017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中也没有。”不管说法精确与否,有心人别找不愉快。更加期待真正的、全新的《肥料管理条例》早日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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