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证过期产品照样可以卖!但要满足这些条件! |
来源:农财网农化宝典 2018-3-31 9:45:00 |
“想问一下各位,这个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在2018年3月20日到期,但是农药有效期至2019年5月2日,期间还可以上货架出售吗?”近日,一位农资零售商在微信群里的提问,引起了行业人士的广泛讨论。 记者了解到,该零售商询问的产品为高氯·甲维盐,登记证号为PD20130478,有效期至2018年3月20日。 “这根本不矛盾!农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是两年,只要生产日期在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就可以,即使农药登记证过期,只要在产品有效期内,仍然可以继续售卖。”广东省农业厅一工作人员对此作出解释。 未取得登记证的视为假农药 新《农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若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改变产品毒性级别、改变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改变产品质量标准等,则需要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变更。若变更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农业农村部申请换发农药登记证。 农药延续登记后登记证号保持不变 登记证号是农药登记证中必须载明的事项。 目前,新《条例》取消了临时登记、分装登记,只保留正式登记。登记证号标识为:PD-获取登记的时间-XXXX,如“PD2018XXXX”,即为2018年获得该证。 根据《办法》,2017年6月1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予延续;已经受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农药登记申请,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条例》和《办法》,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记者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发现,许多农药产品在延续登记后,登记证号保持不变 。比如登记证号为PD20070444的甲霜·锰锌,其有效期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2022年11月20日。“这种情况就是对(农药)登记证作了延续申请。”广东真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桂艳男表示。 登记有效期不同于产品有效期 一般来说,农药登记证的有效期为5年,而产品有效期是2年。 “只要生产的农药产品是在登记有效期内生产的、且满足产品有效期,可以正常流通。”桂艳男表示,这种时间上的重叠是不可避免的。他建议生产企业最好不要出现“空档期”,应及时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农药登记证进行变更或延续。 以本文开头提到的产品为例(PD20130478),该产品的登记证有效期为2013年3月20日-2018年3月20日,在此期间生产农药,属于合法行为。同时,该产品的有效期为2019年5月2日,表明生产时间为2017年5月2日,处于登记证有效期内,是允许流通的。即使3月20日之后登记证没有申请延续,该产品也可以在产品有效期之前售卖。 但是,企业如果在2018年3月20日之后继续生产该产品,则一定要对农药登记证进行延续或重新登记。 桂艳男介绍,如果农业执法部门去零售店调查时发现部分农药登记证过期,会要求零售店出具相关延续证明,此时农药经营者可以向生产企业申请该资料,用于证明本身的合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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