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假农药案,你怎么看? |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 2018-6-21 10:48:00 |
最近网上公开了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一份编号为(2017)渝0240民初255号的民事判决书。 笔者认为,本份判决书中法官因为“被告出售的农药霜脲·锰锌杀菌剂在《农药登记证》以及中国农药信息网的登记信息中作物范围仅仅标识为黄瓜,然其售卖的标识上却有葡萄,两者不一致时应当以《农药登记证》以及中国农药信息网上载明的信息为准,如此应当认定被告出售的农药霜脲·锰锌杀菌剂针对葡萄为假农药”的行为是不当的。 本案发生在2016年,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前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由此可以看出,在当时情况下,判定农药是不是假农药,必须根据国家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商品质量检验结果。本案中涉及的霜脲·锰锌杀菌剂,“外包装对农作物施用的范围标识为黄瓜,防治对象为霜霉病。在外包装上有小的图示标识为葡萄霜霉病。在外包装内的小包装中的使用常识中标识有主治葡萄霜霉病”,因此很有可能存在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违规行为,但在未进行质量检测的情况下,不应该直接认定为假农药。 事实上,石柱县农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原告反映施用农药霜疫·锰锌杀菌剂引起葡萄药害相关事宜的回复中也指出:“经实地察看,原告施用霜脲·锰锌杀菌剂后的地块有以下二种表象:一是施用霜脲·锰锌杀菌剂的大棚内的葡萄确实存在‘引起葡萄病变不受看’的现象;二是施用霜脲·锰锌杀菌剂后的大棚内套袋的葡萄没有出现‘葡萄病变’的现象。同时详细了解原告用药的方法、剂量等情况,我们初步认定是原告自己用药操作不当‘引起葡萄病变不受看’的现象……” 当然,笔者没有看到本案件的后续报道,被告是否提起上诉不得而知。但是,建议有关地方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慎重行事,科学决策,尽最大可能避免错案发生,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有关当事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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