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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仅仅只有罚款而已吗?可能还触犯刑法?
来源:中国农资传媒    2018-12-20 9:12:00
    

    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给农户造成损失的,除了要赔偿农户损失外,还要面临超过经营额数十倍的罚款。但是仅仅只有罚款而已吗?看了以下这几个案例你就知道不只是罚款这么简单。销售假冒伪劣农药除了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仅仅只有罚款而已吗?可能还触犯刑法?

    案例一

    这款敌草快不仅假冒生产企业名称

    还含有百草枯……

    2018年2月,新晃县农旺农药种子店(姚宏)从怀化市鹤城区农药经营部调入“懒汉”牌敌草快农药5件(100瓶),货值人民币200元。2018年5月10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对新晃县农旺农药种子店(姚宏)经营的“懒汉”牌敌草快农药(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剂型:水剂,生产日期:2018/03/16,登记证号:PD20120031,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0125,净含量:200ml,生产企业: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进行抽样,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未检出敌草快含量,检出百草枯含量6.2%,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为假农药。截止2018年6月12日,当事人销售了“懒汉”牌敌草快农药97瓶,销售价格4元/瓶,违法所得人民币388元。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局认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第二项(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第三项(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情形,属于经营假农药的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经营假农药)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8.00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懒汉"牌敌草快农药,一是假冒了生产企业名称,二是经检测含有百草枯成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该批产品为假农药。再次提醒广大经销商,要从这家农资店被处罚通报中吸取教训,并要对产品包装上的商标等标识进行认真核对,对来路不明的农药不要进货。

    案例二

    肥料检出含有农药成分,被罚款5161元!

    目前农资市场上,出现一批以水溶肥料产品宣称具有杀虫、杀菌、除草等功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该产品就属于农药,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

    以下这家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全营养水溶性肥料”, 产品包装上标有肥料登记证号,经抽检,肥料中含有农药成分,被按经营假农药处罚并曝光通报,望广大农资经销商从中吸取教训,把好产品进货关。

    2018年07月由河南省郴州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对全市农资市场进行了检查和执法抽样,抽取了标签上显示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15)准字4631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为20171208,规格为200mL/瓶,由泉农(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控股公司(河南东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泉农靓优矿物质全营养水溶性肥料,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授权站检验,检出含有0.2%的农药成分“胺鲜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构成经营假农药行为。

    当事人通过生产厂家发货该种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15)准字4631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为20171208,规格为200mL/瓶,由泉农(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控股公司(河南东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泉农靓优矿物质全营养水溶性肥料共2件共80瓶,货值4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23瓶,销售单价7元/瓶,销售所得161元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情形,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构成经营假农药违法行为。如有销售所得,为违法所得。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并参照《郴州市农业行政处罚种植业部分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按以下基准执行: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最终,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57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161元。

    案例三

    网购农药被坑, 蜜桔损失40多万

    江西抚州南丰县是中国柑桔之都,南丰蜜桔更是驰名中外,每年都有巨量的蜜桔通过网络销售到世界各地。而伴随着网购的兴起,农民通网络购进农药等农资的产品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2017年4月,南丰桔农黄某龙等多人通过某知名农业电商平台看到了王某胡发布的“陶氏益农大生”等相关农药销售信息,便抱着试一试态度购买了640元王某胡的“农药”。收到货后的黄某龙等农户无法鉴别真伪,误认为真农药,2017年6月份便又分两次将27200元货款转入王某胡的账户,非常信任地开始购买大批农药。

    谁知,让黄某龙等农户没有想到是,这批“假陶氏益农大生”等农药并没有药效。部分果农怀疑网购的是假农药,即样本送标注的生产厂家陶氏益农农业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别,陶氏杜邦农业事业部品保团队协助果农送检后发现该批农药全部不合格,确定为高仿假包装农药。

    随后,黄某龙等农户立即向南丰县农业局报案。而南丰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将黄某龙在王某胡处网购的陶氏益农大生牌“代森锰锌”送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后,明确得出了“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GB/T20700-2006标准要求,不合格”。

    而因使用伪劣农药而无法防控住南丰蜜桔黑点病的黄某龙等农户,也错失了治疗蜜桔果黑点病的最佳时机,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确认了因他们因网购的伪劣农药无法防治蜜桔黑点病的经济损失达44万元。

    面对蜜桔果黑病损失,果农痛心不已,本想着网络购买图便宜,不曾想损失惨王某胡到案后,对自己贪小失大,网络销售伪劣农药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其亲属积极赔偿了黄某龙等果农共计43万元的损失。而这一行为也得到了果农谅解,并且请对王某胡进行从轻处罚。

    然而,法律是公正的,虽然有受害人的请求,以及王某胡到案后的坦白,并考虑到其初犯和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怪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最终因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18年7月27日判处王某胡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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