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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批发商向无证农药店销售农药违法! |
来源:杨理健公众号 2019-7-9 9:40:00 |
问:县级农药批发商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乡村级农药经营户批售农药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法条对县级批发商进行处理? 答:农药经营者,把农药销售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其过错责任主要在购买者又无证经营,所以在《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就没有设定对销售给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的处罚条款。 我们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所以,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应该给予处罚。 对于县农药批发商,明知购买者是经营农药户,又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不能经营农药,而把农药卖给对方也是不对的。 如何对县农药批发商销售给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乡村经营者的处理? 一是按照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有的县农业农村局下文规范农药经营者的进销货台账内容,比如明确规定购买人是农药经营者的,要出示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复印件存档。对于不建立台账,或者台账不规范的,可以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是《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如果县农药批发商明知购买者也是农药经营者,而且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农药,把农药销售给了经销商。县农业农村局可以责令县批发商改正,不得再销售给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拒不改正继续销售的,县农业农村局可以在公布诚信档案的时候,把不诚信经营者列入不诚信的农药经营者名单,予以公告,告知社会。 当然,规范、明细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购货、销售台账,制定不诚信经营者公布程序等,可以在修订《省农药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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