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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家单位经营假劣农药、无证销售农资被罚
来源:农资与市场杂志    2019-10-15 9:27:00
    

    10月1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2019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15家企业、经营单位等因违法受到处罚,违法事实涉及经营假劣农药、无证销售农资等。

15家单位经营假劣农药、无证销售农资被罚

15家单位经营假劣农药、无证销售农资被罚

15家单位经营假劣农药、无证销售农资被罚

    根据该公开表,淄博共15家单位因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劣质农药、经营假农药、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被罚款825—6235元不等。

    其中,临淄兆禄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被没收假农药149瓶,没收违法所得1235元,罚款5000元,为15家企业中罚款金额最高。

    此外,临淄区皇城镇益禾农资经营部、淄博市绿叶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临淄区敬仲镇西苇门市部、淄川区太河富民农资经营部4家企业因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对其作出没收经营的农药产品并罚款的处罚。

    因经营劣质农药,淄川区龙泉龙三农资经营部、临淄区皇城供销合作社四官服务站、临淄区皇城供销合作社四官服务站、临淄区皇城供销合作社四官服务站、桓台县荆家镇农博农资经营部5家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对其作出没收经营的农药产品并罚款的处罚;

    因销售有效成分及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博山源泉农资经营部、周村鑫瑞源农资经营部、桓台县果里镇华丰农资经营部、淄博东科肥业有限公司4家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其作出警告及罚款的处罚;因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案,临淄区齐陵景军农资经营部受到警告及罚款行政处罚。

    下面我们来梳理一下,农药管理新政下农药经营者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注意

    这些行为属违法

    ●经营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对假农药进行了重新定义,并扩大了按假农药查处的范围。

    假农药包括: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包括有效成分为零)。

    按照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农药。

    ●经营劣质农药

    劣质农药包括:一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二是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

    ●无证经营农药

    没有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私自经营农药;没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农药生产企业在厂区以外经营农药,没有经营许可证。均可视为无证经营农药。

    设立分支机构未变更经营许可证,或未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向无生产许可证企业或无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使用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生产、混配农药;在网络上销售限制使用农药。也可被视为无证经营农药或违法经营农药。

    处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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