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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中,几项需要视情况补充的试验!
来源:辉胜农药登记代理    2020-4-21 9:31:00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2569号公告)对于各类原药、制剂、卫生制剂等产品正式登记以及登记变更等资料均做了非常详细的说明。一般情况下,确定好产品名称、剂型、登记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信息后,我们就可以参考此公告直接安排各项登记试验,为整理全套资料做准备。但也有一些试验,是需要我们根据与之相关的其他试验的结果,视情况而定,决定是否需要安排。本次,我们就来一起看一下其中几项比较灵活的试验。

农药登记资料中,几项需要视情况补充的试验!

    一、化学农药原药(母药)

    (1)致突变性试验资料:①致突变组合试验包括:a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b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c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d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②如a-c项试验任何一项出现阳性结果,d项为阴性,则应当增加另一项体内试验(如体内哺乳动物细胞UDS试验等),如a-c项试验均为阴性结果,而d项为阳性,则应当增加体内哺乳动物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显性致死试验。

    (2)内分泌干扰作用试验资料:如亚慢性毒性、生殖毒性试验等表明产品对内分泌系统有毒性,则需提交内分泌干扰作用试验报告。

    (3)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资料:对某种鸟类高毒或剧毒的(LD50≤50mg a.i./kg体重),还需再以另一种鸟类进行试验。

    (4)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资料:对某种鸟类高毒或剧毒的(LC50≤500mg a.i./kg饲料或LD50≤50mg a.i./kg体重),还需再以另一种鸟类进行试验。

    (5)鸟类繁殖试验资料:试验中使用的鸟类应是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或短期饲喂毒性试验中较敏感的物种。

    二、生物化学农药原药(母药)

    (1)致突变性试验资料:同上文中的化学农药原药(母药)原则一致。

    (2)补充毒理学试验资料:基本毒理学试验发现有毒理学意义,则应当提供急性神经毒性、28天经皮毒性、28天吸入毒性、生殖毒性、致畸性、慢性毒性和致癌性、代谢和毒物动力学及内分泌干扰作用试验等试验资料。

    三、微生物农药母药

    (1)补充毒理学试验资料:如果发现微生物农药产生毒素、出现明显的感染症状或者持久存在等迹象,可以视情况补充急性神经毒性、亚慢性毒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慢性毒性、致癌性、内分泌干扰作用、免疫缺陷、灵长类动物致病性等试验资料。

    (2)微生物增殖试验资料:鸟类毒性试验、蜜蜂毒性试验、家蚕毒性试验、鱼类毒性试验、大型溞毒性试验,上述5项中最大危害剂量任意一项出现死亡或不可逆病征,则需要补充微生物增殖试验。

    四、植物源农药母药

    (1)致突变性试验资料:同上文中的化学农药原药(母药)原则一致。

    (2)内分泌干扰作用试验资料:如亚慢性毒性、生殖毒性试验等表明产品对内分泌系统有毒性,则需提交内分泌干扰作用试验报告。

    (3)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资料:对某种鸟类高毒或剧毒的(LD50≤50mg a.i./kg体重),还需再以另一种鸟类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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