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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店违法合并处罚被罚4万多!——涉嫌经营假农药、过期农药,有证卖假劣、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来源:贵州日报等    2023-6-22 9:54:00
    

近日,习水县一农资经营户经营违规农药,被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没款41183元,比2020年3月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出的罚没款2.08万元还要多20383元,这是贵州目前在农资打假“春雷”行动中开出的最高罚单。

2020年3月24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有关人员到习水县检查农资市场,发现习水县德宝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农药溴鼠灵、劣农药(过期农药)草甘膦原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克百威,责令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经查溴鼠灵(农药登记证号:PD20142491)包装上标签标注的部分内容与该农药登记证号在农业部登记的标签内容不相符,该农药盗用他种农药登记证号,属于假冒农药;
草甘膦(农药登记证号:PD20094653)生产日期:2017.10.12,有效期为2年,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属劣质农药;
福·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664),农药标签标注有效成份含量克百威为8%,该农药属于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属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行为。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2.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3.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4.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5.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分别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规农药,对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处以0.5万元罚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法行为处以2.6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83元。
目前,当事人已交纳罚没款41183元。
来源:贵州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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