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含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肥料、假冒伪劣除草剂、假冒肥料登记证号......湖北公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来源:农资与市场官微 2023-12-27 15:23:00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农药、经营假种子、售卖假农药……近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了十起2022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据统计,2022年检查农资企业和门店近3.9万个次,抽检农资产品9486个,发现问题538个,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违法案件3000余件,出动执法人员3.8万余人次,移送涉刑案件7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近3400万元,有力打击了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湖北省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2022年4月11日,江夏区农业农村局开展春季农药市场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武汉市江夏区某蔬菜综合服务公司某门市部经营的“精喹禾灵”农药产品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江夏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精喹禾灵”农药产品3袋,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1日,十堰市农业农村局对丹江口市某农资部经营的“蠡玉16号”玉米杂交种(品种审定编号为鄂审玉2008006)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种子与对照品种“蠡玉16号”比较位点数902,差异位点数619,遗传相似度(GS)31.37%,判定为不同品种,该种子属于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 经查明,当事人从湖北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种子440千克,销售156千克,违法所得6020元,其他284千克种子已全部退回厂家,无库存,货值总金额16979.56元。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联系经销商对已退回剩余假种子进行转商处理,且对已购买涉案种子的部分农户主动进行跟踪回访,尚未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并承诺后期若有因种植该种子造成损失的则主动赔偿,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十堰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20元,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0日,枝江市农业农村局对枝江市某农资商店开展农药监督抽检,检测结果表明,当事人经营的“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产品铵离子检测含量为5.1%,异丙胺离子未检测出,异丙胺离子分数不符合GB/T20684-2017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采购、销售该“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产品15件,每件12瓶,共180瓶,违法所得3240元,货值金额3240元。2022年1月7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枝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4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荆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张某经营的“4%高氯·甲维盐微乳剂”农药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测结果表明,该产品高效氯氰菊酯质量分数为0.54%(标准值3.7±0.37%),不符合Q/140000SKF41-2021标准要求,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为劣质农药。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进“4%高氯·甲维盐微乳剂”4件,购进价格240元/件,货值960元,销售757瓶,销售价格为300元/件,违法所得1135.5元,剩余39瓶未销售。2022年4月13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荆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农药产品“4%高氯·甲维盐微乳剂”39瓶,没收违法所得1135.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上旬,荆门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一营销团队在东宝区石桥驿镇杨桥等村大肆推销肥料。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发现该团伙采取拉老百姓吃饭、送生活用品等方式销售“荆三祥”微生物菌剂的肥料。 经调查证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品包装袋上标注的肥料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4222)号”,系假冒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肥料登记证号。2022年1月9日至1月12日,当事人将生产的“荆三祥”微生物菌剂肥料产品30.94吨,分四次销售,销售价格为1250元/吨,销售收入为38675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荆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7日,随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下发的《关于依法查处不合格肥料产品的函》,称随州市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鄂峰40kg/袋、总养分≥40% N-P205-K2028-6-6 含氯(中氯)含缩二脲”复合肥在农业农村部2021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检中判定为不合格。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数量1.6吨,货值金额3200元,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数量1.6吨,货值金额3200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随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9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6日,天门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转来的农业农村部的《关于转办群众来信的函》,称群众举报天门市某农化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含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肥料产品。经检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绿核金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水剂内含6-糠氨基嘌呤。 经立案查明,6-糠氨基嘌呤属农药成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而涉案农药产品并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以及未附具农药标签,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肥料产品共120.05件,违法所得29016元,货值金额522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天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29016元,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绿核金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水剂77件,并处罚款783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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