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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2014-11-27
    

  现在各个监管部门对农药的看管不断加强,今日浙江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乱用农药可罚款5万元。

  在昨天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省农业厅厅长史济锡在做关于《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时指出,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制定一部切合浙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

  农产品流通从生产源头,到流通,到加工,到最后进入百姓的餐桌,环环相扣,安全质量步步都不能出错,草案是如何严把浙江农产品安全关的呢?

  源头

  产地环境监测: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制度,对产地土壤、水体、大气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分析产地环境变化动态,建立产地环境监测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将监测结果告知农产品生产者。

  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管理: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比如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等具体信息,而且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进行监督抽查,并建立预警机制和特定农产品限制使用制度;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和提供安全使用服务。

  规范农产品生产: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不能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使用时,通常有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不能违反规定收获、屠宰、捕捞农产品;对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储存时,不能使用人用药品、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违反以上规定者,将面临2000-50000元的罚款。

  加工

  添加剂管理:

  农产品的标识应当标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产地、生产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

  流通

  储存运输:

  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容器等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

  销售者及采购者责任:

  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传至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示牌,对农产品检测结果,违法经营行为等内容进行公示等。

  市场举办者责任:

  与销售者签订民事合同,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要分别进行登记,抽查检测等,违反者将面临最高2万元的罚款。

  追溯制度

  监督管理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销售企业和批发商,要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附加标识;散装的农产品也不能例外,标识可以直接标在农产品上,也可以挂牌。鼓励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利用条形码,二维码等电子信息技术对农产品进行标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计划,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监测评估,提出监督管理和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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