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农药案件连续发生,经销商及使用者该如何做? |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 2019-9-17 10:22:00 |
近期,江西省三个县农业农村局连续公开多起农药案件,震慑作用明显。 宜丰县邬某某无证经营农药案 2019年7月3日,宜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石市镇无字号农资经营店(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邬及辉)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存放有四川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3%“克百威”5件整(16千克/件、生产日期2019.6.9)、岳阳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3%“克百威”2包(0.8千克/包、生产日期2019.1.8),检查中未发现上述两种农药的进货凭证。克百威属于农业部公布的22种需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检查人员查看经营者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发现其未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涉嫌无证销售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宜丰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本案证据保存的3%“克百威”共计5件零2包;罚款5000元。 宜丰县某农化批发中心张某某经营劣质农药案 2019年5月16日,万载县农业农村局受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在当事人处抽取济南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75%三环唑”可湿性粉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098323;生产日期(批号):2019041002;规格:20g×200包/件、商标:丽艳)进行质量抽检。该批次产品经江西省化学工业研究所(江西省化工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检测报告中载明:“检测结果三环唑质量分数73.5;该样品按GB 20701-2006标准检测,判定为不合格”。执法机关于7月9日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同日,向生产商济南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书》,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宜丰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封样的“75%三环唑”农药共计2包,20g/包;没收违法所得3494.75元;罚款2000元。 武宁县余某某经营劣质农药案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商标:斗八方,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624,规格:30克/瓶、有效成分含量5%,生产日期:20190504,生产企业:周口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在2019年江西省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行动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为劣质农药。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武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款。 上高县某农资批发中心刘某某经营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农药案 2019年5月15日,全省组织农药市场抽样检查,执法抽样人员在当事人门店内抽取的农药样品(产品名称“三环唑”,商标“仓满稻”,可湿性粉剂,产品规格:15克×375包×1件,标签标注有效成分含量:75%,登记证号:PD20090052,江西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90108),后经江西省化学工业研究所(南昌)检测,检测结果报告表明三环唑含量(69.5%)与标签标注不符,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属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上高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12000元整。 上高县某农资经营部饶某某经营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农药案 2019年5月15日,全省组织农药市场抽样检查,执法抽样人员在当事人门店内抽取的农药样品(产品名称“阿维菌素”,商标“大方钻除”,乳油,产品规格:300毫升×20瓶×1件,标签标注有效成分含量:5%,登记证号:PD20120925,湖南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批号:2019040207),后经江西省化学工业研究所(南昌)检测,检测结果报告表明阿维菌素B1a与B1b的比值为4.1,低于正常指标(≥10.0),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属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上高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300元,并处罚款7500元,合计16800元整。 我们来梳理一下,农药管理新政下农药经营者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注意 这些行为属违法 ●经营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对假农药进行了重新定义,并扩大了按假农药查处的范围。 假农药包括: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包括有效成分为零)。 按照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农药。 ●经营劣质农药 劣质农药包括:一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二是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 ●无证经营农药 没有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私自经营农药;没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农药生产企业在厂区以外经营农药,没有经营许可证。均可视为无证经营农药。 设立分支机构未变更经营许可证,或未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向无生产许可证企业或无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使用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生产、混配农药;在网络上销售限制使用农药。也可被视为无证经营农药或违法经营农药。 处罚 货值处罚,视情节而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无证经营将予以吊证、禁业处罚;对违法经营行为将视情节处以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及设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其中罚款多按货值处罚,规定最低处罚额2000元,经营假农药和无证经营处罚货值的5-10倍,经营劣质农药处罚货值的2-5倍。对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被罚款以外,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农业部公布具体人员名单;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以上人员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于经营的农药质量不合格,或者生产假劣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企业要给予受害者赔偿。因为,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所以有对农药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责任。 不按照农业部核准的标签给农民推荐用药,扩大防治对象,增加防治剂量,造成农药使用者损失,应该给予赔偿。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责任属于农药经营者的,应该及时给予受害者赔偿,包括农作物损失、人、畜中毒治疗费等。属于农药生产企业责任的,农药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生产企业追偿;属于农药经营者责任的,农药生产企业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经营者追偿。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农药事故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可以起到司法认可的作用。所以,按照农业部门对事故的鉴定结论,确定属于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共同的,应该分清承担责任的份额,经营者按照比例进行赔偿。 另外,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节严重的,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重判 违法经营农药将面临刑事处罚 ●伪造证照罪 农药经营者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时候,提供的资料虚假、失实,或者伪造,骗取相关行政许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只要农药经营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就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刑罚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农药经营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构成《刑法》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农药经营者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罪 农药经营者加工、分装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就构成生产伪劣农药罪。 生产伪劣农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或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到较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使生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主要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主要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主要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该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本罪。 那么消费者如何选购农药呢? 如何有效鉴别真假农药? 识别真假农药,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假农药?什么又是劣质农药?所谓的假农药是指农药标签上标出的农药名称与实际包装内的农药不相符合,以假充真的农药。 比如一些不法商贩用滑石粉、碳酸氢钙、高岭土等等非农药产品经包装后来冒充农药,也就是以非农药来冒充农药,另一种情况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总之,假农药的特点就是这些所谓的农药里面根本就不含或者含有少量的有效成分,因此它也就发挥不了药品的药用价值,对农作物的病虫害当然也就起不到有效作用。 而劣质农药是指包装内农药的主要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而它的特点则是“名副其实”,也就是说它包装内的东西与标识是一样的,只不过是含有的有效成分中的含量不够,达不到国家要求的质量标准。 识别真假农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从包装上识别真假农药 (一)根据国家标准,GB3796-1983《农药包装通则》以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的外包装箱,应采用带防潮层的瓦楞纸板。外包装窗口要有标签,标明品名、类别、规格、毛重、净重、生产日期、批号、储运指示标志、生产厂名及农药的类别。 (二)农药制剂内包装上,必须牢固粘贴标签,或者直接印刷、标示在包装上。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储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像形图;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如果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 看产品形态 (一)粉剂、可湿性粉剂应为疏松粉末,无团块。如有结块或有较多的颗粒感,说明已受潮,不仅产品的细度达不到要求,其有效期限、有效成分含量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二)乳油应为均相液体,无沉淀或悬浮物。如出现分层和混浊现象,或者加水稀释后的乳状液不均匀或有浮油、沉淀物,都说明产品质量可能有问题。 (三)悬浮剂、悬乳剂应为可流动的悬浮液,无结块产品长期存放后,可能存在少量分层现象,但经摇晃后应能恢复原状。 (四)熏蒸用的片剂如呈粉末状,表明已失效。 (五)水剂应为均相液体,无沉淀或悬浮物,加水稀释后一般也不出现混浊沉淀。 (六)颗粒剂产品应粗细均匀,不应含有许多粉末。 看农药产品价格 同一种规格的同一种产品,销售价格大体相同。如某种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同类产品价格差异过大(过低或过高),农民朋友应特别留意,切不可贪图便宜或受经销商夸大其词的不实宣传所蒙蔽,以避免购买到假劣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假劣产品或不合格产品(一般为过低价)施用后效果不好或施用后易对作物产生药害。 提醒广大的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药的时候,最好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信誉度好,并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门市去购买,不要为图小便宜,向走乡串户的小商小贩购买,以防止上当受骗。在购买时一定要索要正规发票并保管好,发生质量问题时可作为保护自己权利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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